type I. traditional medical ethics: 傳統,偏向道德面
type 2. analytical medical ethics: 在眾多衝突中尋找道德上可接受的解決方式
墮胎:
1973 Roe v. Wade:
- 隱私權的保護範圍,包含婦女的「墮胎權」
- 「三階段標準」,認為在婦女的懷孕期間,可以分為三個階段(trimester)。在懷孕前三個月(第1到第12周),由於胎兒不具有「母體外存活性」 (viability),所以孕婦可在與醫生討論之後自行決定是否墮胎;懷孕三個月後,政府得限制墮胎,但是只限以保護孕婦健康為必要;在胎兒具有母體外 存活性(第24到28周)之後,政府保護潛在生命的利益,達到了不可抗拒利益的程度,除非母親的生命或健康遭遇危險,否則政府可以禁止墮胎。
- 懷孕早期婦女因意外昏迷,丈夫與醫師主張墮胎以達到有效治療
- 丈夫勝訴
- 法院命令癌末孕婦剖腹產以保障26周胎兒的安全
- 最後胎兒與母親都不幸死亡
- 醫師怕胎兒缺氧,強迫孕婦接受剖腹產,但母親堅信上帝會保護兒子
- 法院判決尊重母親決定
- 耶和華見證人孕婦拒絕接受輸血
- 病患基於宗教理由可以拒絕輸血,但若是為了第三孕期胎兒的權利,應該被強迫接受所需治療
- 不能假設孩子也是該派信徒
- 馬偕名醫殺胎事件
- 為懷孕35周孕婦取出唐氏兒
- 未違反優生保健法但處理有瑕疵
-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
- 本人或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、傳染性或精神疾病者
- 本人或配偶之四等親以內之血親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
- 有醫學上之理由,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
- 有醫學上之理由,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
- 因被強制性交、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
- 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
- 其中第6.點無異大開方便之門
- 人工流產應於妊娠24週內施行。但屬醫療行為者,不在此限
- 妊娠十二週以內者,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診所施行;逾十二周者,應於有施行人工流產醫師之醫院住院施行
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
植物人案樂死(euthanasia)
美國案例

21歲少女deep coma (酒後嗑藥是很危險的…)
六個月後還未醒來
- 律師主張 a right to death
- 醫師方面的律師主張「滑坡效應」會大開安樂死之門
- 註:滑坡效應一般被認為是一種邏輯謬誤的辦論手段
- 天主教:a right to death does not exist
- 初審法官拒絕拔掉呼吸器的請求
- 最高法院駁回初審法官的判決
- 少女終於拔掉呼吸器,但是居然成功的weaning,9年之後才死去
- 24歲女性車禍變成植物人,父母要求拔除呼吸器,地方審議庭裁決可以拔除
- 最高法院:「州有義務維護生命,不論其品質高低……,必須要有明確的證據證明病人的意願」(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 of a person's expressed wishes made while competent)
- 最後由同事出面證明Nancy生前說過「若變成植物人的話,不想被強迫謂食或以機器維持她的生命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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